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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消息 一家互联网大数据公司由于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要求员工每周都要用电子邮件上报当周工作进度及下周工作计划。
创新互联公司专业为企业提供尼木网站建设、尼木做网站、尼木网站设计、尼木网站制作等企业网站建设、网页设计与制作、尼木企业网站模板建站服务,十多年尼木做网站经验,不只是建网站,更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和整体网络服务。最近,公司的一名员工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自己在休息日存在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提供了发送时间在休息日的几份电子邮件的截屏,以证明自己的加班主张。
那么,员工能否单以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在休息日为由,要求获得加班费?
解 答
劳动者获得加班费以存在加班事实为前提,而要证明加班事实,就要劳动者证明自己在非工作时间存在工作行为。
本案中,这名员工提供的在休息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仅能够证明电子邮件发送时间,即该员工完成发送邮件的时间是在休息日,并不能当然推论出该员工在休息日存在工作行为。况且,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证据,存在易更改、可篡改的特点,根据电子邮件网站的功能,即使邮件成文时间在工作日,也可以将发送时间设置在休息日。
因此,在没有进行公证或其他有效证据辅助的情况下,仅凭员工自行制作的邮件截屏,不能说明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为邮件形成的真实时间。因此,这名员工的加班费诉求还需要他补充其他证据才能得到支持。
法 律 依 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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