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有章可循才能行之久远-成都快上网建站

直播带货有章可循才能行之久远

中国商业联合会近日发布通知,要求由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行业内首部全国性社团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这意味着,首部全国性直播电商标准即将发布,预计7月正式发布执行,“直播带货”将正式迎来标准化发展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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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直播带货方兴未艾,它将“老铁经济”、流量经济和线上经济“三合一”,一部手机就能解决就业、扶贫、产品滞销、消费体验等问题,从而成为热门的电商营销模式以及具活力的新经济形态。

然而,与其他网络新经济形态一样,目前直播带货存在虚假宣传、平台责任不明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且又缺乏直接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显得非常重要,很多问题需要在行业标准中建章立制,以便让直播带货有章可循,同时让行业监管有据可依,促进直播带货健康发展。

首先要确立分类监管标准。直播带货类别很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按照网络实践,直播带货大致分为直接销售类、引流宣传类、粉丝导入类、短视频种草类、第三方跳转类等五个类型,其中,直接销售类与传统电商并无本质差别,但其他类别均属间接电商模式,平台性质、主播责任、产品审核、售后服务、信用体系等各不相同,如何适用电商法、广告法、消保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在充分分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监管。尤其是相关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譬如第三方跳转类出现的问题极多,责任主体会出现位移,甚至会与直播平台用户协议相冲突,应在行业标准中重点加以规范。

其次要明确直播带货的宣传性质。在直接销售类直播电商中,一般认为,主播对产品的介绍、说明应纳入销售范围,主播即销售者,应受到消保法的规制,平台应对直播销售内容回放功能在技术上予以支持,确保宣传内容可固定化。而引流类、涨粉类等其他类别的直播带货,则需纳入广告法规制范畴,分类别按照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性质予以明确。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平台需依据电商法保存相关视听信息,直播应依法标记“广告”字样。

此外,还需解决信用、评价、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目前,消费者评价、投诉渠道、知情权保障,以及主播、商家的信用等级、物流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仍未受到足够重视,有些违法违规直播的主播,今天被这个平台禁播,明天就能换个号在另一个平台继续直播销售。缺乏“黑名单”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投诉监管制度的直播经济是走不远的,而“黑名单”不能限于某一个平台,行业标准应充分参照国 家网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关于“黑名单”制度的规定,要做到一次违规、终身禁业。

直播带货是互联网发展带给人们的红利,只有做到消费者权益至上,这个风口才大有可为;只有依法规范、强化监管,才能让其行之久远,释放出更大更多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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